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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初領:免收規費。 二、換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補領:每張收費新臺幣九百元。但紙本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領者,每張收費新臺幣 二百元。 戶政事務所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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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三條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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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9024554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第三條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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