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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24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由國防部
       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由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
     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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