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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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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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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4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110號令修正公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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