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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主計財務
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2020041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 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 三、各項服務、加工、產品生產、銷售、推銷費用、勞務及採購農產品支 出。 四、醫療支出。 五、研發特許權支出。 六、科技成果維護及推廣支出。 七、依規定或核定之提撥補助及獎勵(助)金支出。 八、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支出。 九、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費用。 十、補助軍人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差額支出。 十一、因委託經營所發生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 [修正]
  • 第九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 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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