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九條
申請核准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並向所在地關稅局提出申請。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經財政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專營銷售觀光旅客商品。 三、具有以電腦處理帳貨之設備及能力。 海關得視免稅商店管理之需要,依實際情形,於免稅商店設置時或設置後,要求免稅商店 設置符合管理需要之電腦設備,以處理業務,並應於海關規定之期限內與海關完成電腦連 線作業。其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財政/關務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9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40550483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