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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一
免稅商店得申請監管海關核准,將保稅貨物運出免稅商店辦理維修。辦理時,申請書應填 列維修原因,並登載貨物之名稱、廠牌、型號、規格、商品編號、數量及金額。必要時, 海關得辦理加封或拍照存證。 前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屆期未運回者,應補繳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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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關務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9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5055015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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