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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收取貨款,應以外幣為原則。但得在每人不超過中央銀行公告之攜帶 新臺幣出入台灣地區限額內,兼收新臺幣。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銷貨之貨款,得以新臺幣或外幣收取 。但銷貨之找零以新臺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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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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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9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705501510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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