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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其存儲期限自最初進儲其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以二年為限,屆期仍 未售出,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補稅銷帳。但經免稅商店監管 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前項經海關核准延長次數,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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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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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9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9101351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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