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1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20860996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八點;增訂第二點之一

修正內容

  • [增訂]

  • 二之一、本部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
        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所屬一級機關(構)及財政人員訓練所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
        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由本部受理申訴。
        本部所屬其餘各級機關(構)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
        騷擾事件者,由其直接上級機關(構)受理申訴。

  • [修正]

  • 二、本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行之。

  • [修正]

  • 十八、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
       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