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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58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91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撥用不動產之收回)

    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
    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
    ,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
    ,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
    二、閒置。
    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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