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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75年5月15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1103501378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國產署受理申撥案後,除須交所屬分署、辦事處查對資料或請申撥機 關補正者外,應於審查符合規定後,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 核定。 申撥標的為公用不動產者,於行政院同意撥用時,視為經財政部核定 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其原為撥用取得者,同時廢止原撥用。 申撥國產署經管之不動產,經審查退件,國產署得保留一定期間供申 撥機關重新申撥。申撥機關未於期間內重新申撥且未經國產署同意延 期保留者,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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