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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機關審查符合讓售規定者,於完成計價後通知申購人限期於三十日內繳清價款及
使用補償金或欠租。
前項使用補償金或欠租計收至繳款日前一月底止;使用補償金之收取年限為五年。超
過五年部分,屬已判決確定、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仍應予追收,不受最長五年之限制,其訴訟費用應一併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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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財產局管字第0984003460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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