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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以財政部長為召集人,財政部次長一人至二人為副召
集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如下:
(一)內政部次長。
(二)國防部副部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學者專家若干人。
前項第十四款之人員,由財政部遴聘之,任期一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91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行政院院台財字第0950004461號函同意修正發布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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