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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55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標售機關應於標售不動產前辦妥下列各項作業:
      (一)登記:完成國有登記及管理機關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勘查及核對土地使用分區:除另有規定得免辦勘查外,依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三)查對資料:查對產籍、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資
         料。
      (四)計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標售底價,其達於稽察限額者
         應先送請審計部同意;因故未售脫再次辦理標售時,倘無國有
         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循序重新查估情事者,得免再送請
         審計部同意。
      (五)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法規另有規定,
         或標售機關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公告標售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二個月。
      (六)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得於現場豎立標示牌,或公告定期派
         員引導參觀。但土地面臨道路,其後有鄰接私有土地者,應豎
         立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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