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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售機關應於標售不動產前辦妥下列各項作業:
(一)登記:完成國有登記及管理機關登記或變更登記。
(二)勘查及核對土地使用分區:除另有規定得免辦勘查外,依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
(三)查對資料:查對產籍、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資
料。
(四)計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估定標售底價,其達於稽察限額者
應先送請審計部同意;因故未售脫再次辦理標售時,倘無國有
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循序重新查估情事者,得免再送請
審計部同意。
(五)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法規另有規定,
或標售機關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公告標售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二個月。
(六)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得於現場豎立標示牌,或公告定期派
員引導參觀。但土地面臨道路,其後有鄰接私有土地者,應豎
立標示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55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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