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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
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優
先承購:
(一)現況為可建築之空地或視為空地。
(二)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坵形方整,適
宜整體規劃利用,或該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
依前項主張優先承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視為空地,係指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得
視為空地之情形。
國私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屬公共設施用地、抵繳稅款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土地者,不予主張優先承購私有持分。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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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85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1084000348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刪除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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