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財政部臺財產管字第1040012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按養殖地區及種類計算繳租標準:
     (一)岩礁地區魚貝及其他養殖:
        1.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2.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3.三級:養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4.四級:養紫菜、青海菜、葡萄藻等經濟型海藻,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二)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1.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2.二級:每公頃年繳二十五公斤。
        3.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