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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養殖地區及種類計算繳租標準:
(一)岩礁地區魚貝及其他養殖:
1.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2.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3.三級:養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4.四級:養紫菜、青海菜、葡萄藻等經濟型海藻,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二)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1.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2.二級:每公頃年繳二十五公斤。
3.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財政部臺財產管字第1040012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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