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財產公字第1060008204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增訂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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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本處理原則相關作業之流程如附件。
- [附表]
- [修正]
-
五、財政部接獲主管機關前點第二項第二款之留用意見後,應洽該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
,協商成立,依協商結果留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協商不成立,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
決定。經行政院決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主管機關不得異議,由財政部代擬代判院函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應配合移交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