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財產署公字第1053500741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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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署同意借用機關借用本宿舍後,應通知借用機關簽訂本宿舍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
,雙方依契約約定事項辦理。 - [附表]
- [修正]
-
五、借用機關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居住事實查考,瞭解使用人實際居住情形。使用人應以
本宿舍為其主要經常之居所,除使用人依規定向借用機關請假外,以使用人每週至少四
日於凌晨零時後,以本宿舍為住宿地點,作為認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