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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1080029957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增訂第十一點之一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一之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案件,其管控作業流程如附件
         。

  • [附表]
  • 附件-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控作業流程圖

  • [修正]
  • 五、追償
     (一)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每年九月底前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
        詢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倘查得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應於二個月內評估有無執行實益,即具狀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如經查封拍賣三次仍無法拍定,得視拍賣足否清償,
         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2.倘於拍賣程序中,因減價拍賣之故,而有執行無實益之虞時,得考量不再進行拍
         賣,俟債務人再有其他財產或拍賣無實益之事由消失後(如市場價格上揚),再
         聲請強制執行。
        3.經強制執行受償部分應會辦理機關主計單位辦理歸解年度轉正,並依下列方式歸
         解:
         (1)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尚未註銷者,歸解入應收款項所屬年度列為實收數;應
          收款項已註銷者,列入受償當年度實收數。
         (2)遲延利息:列入受償當年度之「占用遲延利息」。
         (3)其他費用(如程序費用、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為支出當年度收回者,
          以「支出收回」方式繳庫;如為以前年度之支出,則列為「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辦理繳庫。
        4.僅部分受償或完全未受償者,應注意法院是否於原債權憑證上加註強制執行之日
         期、案號與執行情形或換給新證。
        5.已全部受償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辦理機關主計單位辦理銷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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