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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
人員組成之,並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署北區分署副分署長一人及所轄基隆、桃園、宜蘭辦事處主任各一人。
(二)本署中區分署副分署長一人及所轄新竹、彰化辦事處主任各一人。
(三)本署南區分署副分署長一人及所轄嘉義、臺南、屏東、臺東辦事處主任各一人。
(四)本署主計室主任一人。
(五)本署接收保管組副組長一人。
(六)本署公用財產組副組長一人。
(七)本署管理處分組副組長一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1094000577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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