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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依下列方式分別辦理: (一)任教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元。 (二)任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五十元 。 (三)任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二百元。 (四)任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匾額一方及獎金美金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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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民學校教師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90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9300273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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