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0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9300273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獎勵依下列方式分別辦理: (一)任教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元。 (二)任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五十元 。 (三)任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二百元。 (四)任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匾額一方及獎金美金三百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