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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0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2020122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獎勵依下列方式分別辦理: (一)任教年資屆滿十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元。 (二)任教年資屆滿二十年者,頒發銀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一百五 十元。 (三)任教年資屆滿三十年者,頒發金質僑教榮譽章一枚,附證書一紙及獎金美金二百元 。 (四)任教年資屆滿四十年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金三百元。 (五)任教年資屆滿五十年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美金四百元。

  • [修正]
  • 六、本會應組成審查委員會就前點申請案進行複審,並就具疑義之申請案進行審議;複審及 審議結果,應提報委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修正]
  • 八、僑校教師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另獎狀、僑教榮譽章、證書及獎座式樣,由本會另定之。

  • [附表]
  • 附件-海外僑民學校教師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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