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條之一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各重要產銷區域設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59年12月24日
中華民國66年12月23日總統公布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3295號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