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八、本獎獎項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擔任頒獎人。 - [修正]
-
九、本獎之獎勵方式: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不分組別,不計名次,以十名為限,每名可獲
得獎座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
1.國內組(放視大賞):分設計類、跨域類、動畫類、遊戲類
、影視類等類別。
2.國際組(4C數位創作競賽):分跨領域類、動畫類與遊戲類
。
3.得獎者可得獎座及獎金,首獎獎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
前項各獎項必要時,得從缺或以增加名額之方式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19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