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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數位發展部數授產經字第1124000190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本獎獎項由本部部長或指派人員擔任頒獎人。

  • [修正]

  • 九、本獎之獎勵方式:
      (一)數位內容產品獎不分組別,不計名次,以十名為限,每名可獲
         得獎座及獎金,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數位內容創意設計獎:
         1.國內組(放視大賞):分設計類、跨域類、動畫類、遊戲類
          、影視類等類別。
         2.國際組(4C數位創作競賽):分跨領域類、動畫類與遊戲類
          。
         3.得獎者可得獎座及獎金,首獎獎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
      前項各獎項必要時,得從缺或以增加名額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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