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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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
(一)金融機構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虞者,本基金得隨時通知
暫停送保。
(二)移送本信用保證案件之各項徵信、授信、催收資料及相關傳票、帳冊均請留存
備查。
(三)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本要點第四點所定之貸款,其移送信用保證之作業程序另訂
之。
(四)承貸金融機構及本基金依貸款要點及本要點辦理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
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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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0603760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十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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