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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100460184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貸款應由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以商業、有限合夥事
      業或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提出申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及相關法
         規,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市計畫
         核定文件之特定工廠。
      (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取得經濟
         部核定特定地區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
         或依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定特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特
         定工廠。

  • [修正]

  • 九、企業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特定工廠用地計畫核定文件或都
      市計畫核定文件;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應提出特定地區整體(個
      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文件。
      承貸銀行得要求申貸企業徵提其工廠廠地之所有權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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