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組織
中華民國36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3901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
    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
    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八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三人,秘書八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
    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八十人,科員
    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