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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25031117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之一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
    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

  • [附表]
  •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 [修正]
  •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
      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曾犯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
         五年。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應受記點處分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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