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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
小客車租賃業分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及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兩種。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小客車租賃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鎖經 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惟不得設置分支機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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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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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33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九條、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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