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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 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者,得不受全新車輛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讓受車輛之廠牌、年份及座位或載重量 ,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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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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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26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70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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