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odt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odt
-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odt
-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odt
-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odt
-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表.odt
- 附表六-公司派車單.odt
-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odt
-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odt
-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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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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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
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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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
五條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曾犯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
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
五年。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
四、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應受記點處分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