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odt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odt
-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odt
-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odt
- 附表五之一-營業大客車標示文字字體大小及位置.odt
-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odt
-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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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odt
-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odt
-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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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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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小客車租賃業利用行動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同時提供車輛租用及駕駛人代為駕駛服務 ,且其應用程式具有租車人所在位置定位或頁面可同時填列不特定租車上、下車地點之功能 者,除應符合第二章之一各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提送營運計畫書報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服務,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將設 置車輛及代為駕駛之駕駛人清冊,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二、不得違反第一百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將租用車輛運用於巡迴載客、排班待客租賃等外 駛個別攬載旅客。 三、提供之應用程式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頁面提供租車人包括車輛之廠牌、牌照號碼、出廠年份及代為駕駛之駕駛人合 於規定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相關訊息;不同業者共用同一系統者,並應同時顯示車輛 及代為駕駛之駕駛人所屬之業者名稱訊息。 (二)應同時於頁面顯示與懸掛於營業處所相同之日租或時租租賃費率表。 四、營業車輛應黏貼交通部所定專用標識。 五、計費應以日租或時租為之,起租至少為一小時以上,並不得以優惠或折扣名義規避。但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得報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之。 六、應保存各租次行車軌跡、租車資費及相關租車服務資訊至少二年,並配合提供系統權限 供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稽核系統平台營運方式,不得拒絕或規避。 前項所稱行動裝置,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送之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內容: 一、系統平台(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業者共用同一系統)及營業方式 ;其系統非屬自有者,應一併提供系統經營業者之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其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 二、日租或時租租賃費率表、應用程式功能、租車頁面操作流程及畫面與資料記錄、保存方 式;其系統非屬自有者,並應提供委託收費機制說明。 三、車輛及代為駕駛之駕駛人清冊(含駕駛人姓名、駕駛執照證號、車牌號碼、出廠年份) 。 四、租賃契約簽訂及汽車出租單製發與隨車攜帶、交付方式。 五、提供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稽核系統平台營運之系統權限及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提供第一項規定之服務者,應自修 正施行之日起四個月內,依本條規定辦理。 小客車租賃業為輔導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轉為計程車駕駛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五日前擬具輔導清冊(如附表十),提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造冊列管,於輔導期間內不受前 項規定限制;其輔導期間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