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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3824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九十一條之四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九十一條之四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小客車租賃業者,以輔導清冊中之車輛為限,得於輔導期限內完 成辦理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與前項參與經營之小客車租賃業,應就其權利義務事項簽訂書面契約,並不得 有下列行為: 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 二、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 三、巧立名目向其收取不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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