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odt
- 附表一之一-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odt
-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odt
-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odt
-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odt
-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恢復行駛報告表.odt
- 附表六-公司派車單.odt
-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odt
-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臺灣地區營業區域劃分.odt
-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041528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貨運業應備置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 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其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
- [修正]
-
第十四條
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 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 、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但租用拖 車者,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之限制。 前項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於車上懸掛或張貼顯明之租用 標識。其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者,應由受理租用之公路主管機關函徵 相對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如因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疏運旅客而臨時 租用者,應於實施前函送對方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