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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路汽車客運之行李、包裹費及汽車貨運雜費之計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之。其有合於加成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6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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