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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按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依附表費額,由交通部或委託直轄市分別代徵之 ,其費率如下: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 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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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其所轄公路系統之年度公路養護、安全管理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 個月報由交通部參酌各級公路之長度、面積、交通量等因素,及配合當前國家建設政策之 優先次序,予以審核分配。 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年度市區道路養護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報由內政部 會同交通部參照前項因素等,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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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及地方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將前條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包括項目及用 款數額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分別列表報各該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或內政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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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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