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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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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052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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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 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 料使用費。 前項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減徵百分 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