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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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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632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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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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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 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 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