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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條之規定審查後,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專用公路執照,直 轄市內之專用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逕行審核發照,並均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 查,如認為公益上有必要須附加條件時,並應在執照內載明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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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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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54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2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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