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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汽車座位立位之核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小客車不得設立位,每一座位不得小於三八公分寬、六五公分深。但駕駛人座位之寬 度不得少於六0公分。 二、大客車每一座位不得少於四0公分寬、七0公分深;每一立位前後以二五公分、左右 以四0公分計算。但車內高度未達一八五公分者,不得設立位。 三、幼童專用車每一座位不得少於二五公分寬、三0公分深,高度不得超過三0公分,並 不得設立位。但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之座位,應依第一款之規定為準。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八公分。 但駕駛人座位寬度不得少於六0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 前項第二款之大客車並應核定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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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207號令、內政部內警字第8275145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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