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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之一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 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部應公告及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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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6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6087132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自民國96年9月1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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