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一-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pdf
- 附表-申請自用大客車、貨車牌照申請書.pdf
- 附件九-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pdf
- 附件十-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pdf
- 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一-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pdf
- 附件五-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pdf
- 附件六-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pdf
- 附件十七-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pdf
- 附件六之二-使用中及既有車型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 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十八-動力機械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二-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pdf
- 附件三-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pdf
- 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pdf
- 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05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0087092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三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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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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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 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 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 牌照。 前項繼承登記,義務人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 記之情形外,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 關。 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 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 書車主聯。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 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