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一-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pdf
- 附表-申請自用大客車、貨車牌照申請書.pdf
- 附件九-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pdf
- 附件十-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pdf
- 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一-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pdf
- 附件五-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pdf
- 附件六-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三-雙節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pdf
- 附件十七-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pdf
- 附件六之二-使用中及既有車型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 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十八-動力機械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二-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pdf
- 附件三-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pdf
- 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pdf
- 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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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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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 ,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一、汽車駕駛人應依駕駛執照所載之持照條件駕車。 二、領有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三、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四、領有限制駕駛未滿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 ,不得駕駛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或換發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 照逾期,不得使用駕車。 六、領有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未滿三年者,不得駕駛遊覽車。但具備受僱於公路或市 區汽車客運業者一年以上之經歷者,得駕駛乙類以下大客車之遊覽車。 領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 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始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 踏車,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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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 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 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 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 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 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 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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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之一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 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