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031135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308707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並自103年3月31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項 第三款之限制。

  • [修正]
  • 第九十一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 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 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 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 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修正]
  •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 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 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修正]
  • 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0‧0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 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 優先通行。

  • [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第二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 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駛行為。

  • [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八條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