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一-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pdf
- 附表-申請自用大客車、貨車牌照申請書.pdf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 附件九-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pdf
- 附件十-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pdf
- 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一-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pdf
- 附件五-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pdf
- 附件六-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三-雙節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pdf
- 附件十七-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pdf
- 附件六之二-使用中及既有車型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十八-動力機械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二-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pdf
- 附件三-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pdf
- 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pdf
- 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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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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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 二、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 三、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項 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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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 應依下列規定: 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 微曲之手勢。 二、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 之手勢。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 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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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 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 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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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 度達百分之0‧0三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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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 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 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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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第二項所稱之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如包括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 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控制等之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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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