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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57年4月5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69281號、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四十二條條文,並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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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 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 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及 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 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 件六之一標示大客車分類,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及於車內駕駛座旁或上下車門 顯明處標示駕駛人姓名、公司服務電話及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車外尾部汽車牌 照上方顯明處標示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 ;遊覽車於車內上下車門顯明處標示儲存 有車輛設備規格及出廠年份等可聯結監理車輛資訊之數位化條碼或標識者,得免標示出 廠年份。 三、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或後葉子板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 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在此限。計程車車身兩側及多元化計程車車身 範圍(均不含車窗)於不影響辨識及視線安全下,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 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申請設 置輪椅區之計程車,另應依規定於車輛前、後、左及右方設有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 別標示。 四、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 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 由交通部另定之。 五、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六、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七、消防車漆大紅色。 八、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 」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九、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 十、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一、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計程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 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二、申請牌照與變更顏色之轎式、旅行式或廂式自用小客車及多元化計程車,車身顏色不 得與前款計程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三、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 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 十四、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 「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 執業證明」標識。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 ,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 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七、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 汽車」。 十八、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 ;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 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 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 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 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三、標示於車內之駕駛人姓名、公司服務電話、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每字至少長四公分、 寬二公分;標示於車外尾部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每字至少長十公分、寬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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