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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汽車檢驗員及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科目如下:
一、汽車檢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
(二)術科:
1.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
2.汽車或機車丈量。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
(一)學科:
1.國文(論文、公文)。
2.道路交通法規。
3.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
4.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
(二)術科:
1.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
2.汽車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
前項汽車檢驗員術科檢定之使用車種如下:
一、小型車檢驗員以小型車檢定。
二、大型車檢驗員以大客車檢定。
三、機車檢驗員以大型重型機車檢定。
第一項汽車駕駛考驗員術科檢定方式如下:
一、小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小型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檢定及小型車駕駛考驗實務檢定。
二、大型車駕駛考驗員依大貨車職業駕照考驗方式檢定及大貨車駕駛考驗實務檢定。
三、機車考驗員依大型重型機車駕照考驗方式檢定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考驗實務檢定。
原經小型車檢驗員或小型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晉級檢定者,除考道路交通法規外,
免考其餘學科。原經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者,或原經汽車駕駛考驗
員檢定合格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免考國文。
學科之試題及術科之操作原則,依檢定類別另訂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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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汽車或機車駕駛考驗實
務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參加主管機
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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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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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
駕駛考驗員證照:
一、從事汽車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二、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再不依規定辦理。
三、受停止檢驗、考驗工作之處分在三年內達二次,再不依規定辦理。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經廢止者,三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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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
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五年內
,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檢定,並撤銷其取得之該類證照。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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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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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58年3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872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條文,除第五條及第六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6年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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