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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80年2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54681號、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2004500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二條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
    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
      、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有變更
      者,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訓練
      期間為一星期以內之駕駛訓練者,其教師及學員名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
      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
      課前一日陳報。
    四、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每車十至十四人;機
    車每車五至七人,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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