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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13186001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3年1月22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散落物由本局協助處理者,處理費以封閉車道數及處理時間予以計算
      。
      (一)封閉車道數計算以散落物及當事車輛占用車道(路肩)為準,
         如因處理散落物作業須另再增加封閉之車道,不收取費用。外
         路肩寬度 1公尺以上及戰備道內路肩比照車道收費,外路肩寬
         度不足 1公尺及內路肩(戰備道除外)不收費。另散落物涉及
         邊坡,以處理邊坡散落物所須交通維持(下稱交維)封閉車道
         (路肩)計費。
      (二)處理時間以事故處理小組抵達現場開始布設交維起計,至散落
         物(含邊坡散落物)排除開放車道(路肩)通行。
      (三)每車道每30分鐘收費3,000元,每逾30分鐘加收3,000元,收費
         級距如下表,處理時間及封閉車道數(車道數計算以三(一)
         計)以此類推:

    處理時間

    封閉1車道之費用

    封閉2車道之費用

    未達30分鐘

    3,000

    6,000

    30分鐘以上,未達60分鐘

    6,000

    12,000

    60分鐘以上,未達90分鐘

    9,000

    18,000

    90分鐘以上,未達120分鐘

    12,000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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