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9049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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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四、經核定之補助車輛,市區汽車客運業得另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相關要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申請維運補助(含電池重置、用
電等補助)。
維運補助自車輛實際營運日開始起算,其實際補助金額,由交通部
公路總局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維運補助分十二年為補助,其每輛車輛之補助計算基準、十二年總
補助上限及每年補助上限如下:
(一)電動甲類大客車以每輛營運十二年總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
上限,並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五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路線
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
五萬元。
(二)電動乙類大客車以每輛營運十二年總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萬
元為上限,並以每車公里新臺幣三元及依該車輛所核定配置
路線行駛之實際營運里程核算補助,每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十五萬元。
如車輛實際營運里程提前達六十萬公里,業者得於營運八年期滿後
,請領所餘維運補助年數之各年補助上限總和,該次請領不受前項
每年補助上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