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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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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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協助公路汽車客
運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辦理營運費用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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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貼分五階段執行:
(一)第一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每車
先予補貼三萬元營運費用補貼。
(二)第二階段:國道客運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依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運量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
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
相較,依下列基準分三級給予四月至六月計三個月補貼;分級
補貼標準如下:
1.第一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三萬
元。
2.第二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路線,
每月每車補貼二萬元。
3.第三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三十路線,
每月每車補貼一萬元。
(三)已請領第一階段補貼之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至六月適用上述分級補貼標準。
(四)第三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九
月之營運費用補貼,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運量較去年同
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第二款分級補貼
標準給予補貼。
(五)第四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至十二
月之營運費用補貼,分四季辦理並分別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一百十年三月、六月、九月之運量較前一年同期下降
幅度,前一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第二款分級補貼標準給
予補貼;補貼車輛並以該期間實際固定使用行駛於機場路線之
車輛為限。
(六)第五階段:國道客運(不含機場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於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之營運費用補貼,以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五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之平均日運量較一百十年一月至四月
平均日運量下降幅度,依第二款分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前項如因政策延長補貼期間,其運量比較基準及申請期限,由公路局
另行公告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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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貼由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下稱受理機關),核實審核轄管
客運業者之申請資料及補貼金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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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運業者申請補貼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受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補貼款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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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路局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受理單位之補
助案件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案件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
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