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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十二點及第七點附件三,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協助公路汽車客
      運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辦理營運費用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本要點補貼分五階段執行:
      (一)第一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每車
         先予補貼三萬元營運費用補貼。
      (二)第二階段:國道客運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依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運量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
         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
         相較,依下列基準分三級給予四月至六月計三個月補貼;分級
         補貼標準如下:
         1.第一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三萬
          元。
         2.第二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路線,
          每月每車補貼二萬元。
         3.第三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三十路線,
          每月每車補貼一萬元。
      (三)已請領第一階段補貼之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至六月適用上述分級補貼標準。
      (四)第三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九
         月之營運費用補貼,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運量較去年同
         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第二款分級補貼
         標準給予補貼。
      (五)第四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至十二
         月之營運費用補貼,分四季辦理並分別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一百十年三月、六月、九月之運量較前一年同期下降
         幅度,前一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第二款分級補貼標準給
         予補貼;補貼車輛並以該期間實際固定使用行駛於機場路線之
         車輛為限。
      (六)第五階段:國道客運(不含機場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於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之營運費用補貼,以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五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之平均日運量較一百十年一月至四月
         平均日運量下降幅度,依第二款分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前項如因政策延長補貼期間,其運量比較基準及申請期限,由公路局
      另行公告之。

  • [修正]

  • 五、本要點之補貼由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下稱受理機關),核實審核轄管
      客運業者之申請資料及補貼金額。

  • [修正]

  • 七、客運業者申請補貼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受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補貼款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 [附表]
  • 附件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營運費用申請書

  • 附件二-請款清冊

  • 附件三-領款收據

  • [修正]

  • 十二、公路局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受理單位之補
       助案件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案件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
       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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